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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13.

13. 重整进展的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当分阶段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调查情况、债务人财产评估、审计情况,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进展等涉及重整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