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9. 协同联动机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将所出具的维稳预案以及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已签署或者达成的有关债权调整、重整投资等协议一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应当就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等事项向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3)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3) 9. 协同联动机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将所出具的维稳预案以及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已签署或者达成的有关债权调整、重整投资等协议一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应当就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等事项向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3)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