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九)

(九) 强化灾害超前治理。坚持先治灾、后生产。不在重大灾害治理区域安排各类生产活动;鼓励煤矿根据地质条件和灾害情况划定缓采区、禁采区,主动从灾害暂时难以彻底治理区域或开采经济不合理的区域退出,不与灾害“拼刺刀”。优先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瓦斯、地面钻井注浆治水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地面注氮系统和地面灌注粉煤灰技术,减少井下灾害治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