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一、 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三) 一、 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 分出公司的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尚未建立总精算师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责任人暂时代行上述职责。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