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