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9.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9. 9. 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对于问题严重及影响恶劣的典当行,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予以保留,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典当行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 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