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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五、

五、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