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四、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