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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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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20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