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2000年) 三、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2000年) 三、 三、 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