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2023年) (二)

(二) 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