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2004年) 五、

五、 积极推进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支持和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发布职业院校与职业分类标准对应目录,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的原则,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专业的职业院校,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凡能一致的要避免重复考核。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选择10—20所具备条件的院校扩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参加资格认证的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采取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管理的办法,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督导,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考核和业绩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