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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 二、

二、 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