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三、 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七) 三、 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 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