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三、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三、 三、 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 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 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 (九) 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 (六)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