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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2008年) 五、

五、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新商业三责险费率实施后,对未到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自2008年2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衔接。对投保人提出退保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