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6.

6. 第六条第(一)1款第(5)项修订为:

“香港服务提供者最近利得税报税表和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副本;在亏损的情况下,香港服务提供者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其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本附件第三条规定的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适用,则应提供相应年期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