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6. 《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即原第九章第十四条)修订为: 三、 为明晰起见,《服务贸易协议》中未被本协议修订的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实施,而其他条款将按原有条款继续实施直至本协议实施为止。 8.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8. 6. 《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即原第九章第十四条)修订为: 三、 为明晰起见,《服务贸易协议》中未被本协议修订的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实施,而其他条款将按原有条款继续实施直至本协议实施为止。 8. 放宽对内地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发行巨灾债券而委托中介机构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