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2.

2. 设立经营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由内地方控股;设立经营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限于与内地方合资、合作。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