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4.

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