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2011年) 八、

八、 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