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议定书为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议定书有效期至条约失效时终止。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在西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哈萨克文写成,并附俄文译文,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