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中文本)(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条约第二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系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和司法部。

双方中央机关发生变更时,应当立即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