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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3.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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