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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3. 十六、 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十六、 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十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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