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