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第八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