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