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六十、

六十、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