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五十二、

五十二、 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