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保荐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保荐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