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六、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六、 二十六、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