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三、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