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