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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3. 十三、 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三、 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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