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三、 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三、 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