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