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五、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五、 五、 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