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四、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