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一、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一、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