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