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