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三、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第六条修改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