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第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