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一、
一、 第七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