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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七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二、 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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