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六、

二十六、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