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五、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五、 二十五、 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二十四、 目录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