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八、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八、 十八、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