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十七、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