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一、
十一、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